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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行业新闻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发布 缺陷食品必须召回
 【关闭】 【打印】  发布时间:2007-8-3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共20条。国务院制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根据《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志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特别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重申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是,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四是,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

此外,为了震慑不法企业,惩处制售假劣产品的行为,《特别规定》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特别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缺陷产品承担哪些义务?

答: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要求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二是,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三是,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将由政府主管部门强制召回,并处以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照的处罚。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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